文化創意產業是三個要素的有機結合

李嘉曾

澳門城市大學澳門文化產業研究所所長

文化創意產業是三個要素的有機結合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過近20年的探索,人們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本質逐漸有所共識,認為這一概念應當包含 “ 文化 ” 、“ 創意 ” 和   “產業 ” 三個基本要素。通俗地說,對某種形式的文化進行創造性的加工處理或運作,使之形成具有顯著市場效益的經濟門類,便是文化創意產業。

英國在1998年正式提出創意產業概念時,對這一產業的外延作過歸納和概括:“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包括廣播影視、動漫、音像、傳媒、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雕塑、環境藝術、廣告裝潢、服裝設計、軟件和電腦服務等方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則將“文化遺產、出版印刷業和著作文獻、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頻媒體、視聽媒體、社會文化活動、體育和遊戲、環境和自然等十類”歸入文化創意產業。在其他一些國家,還有一些不盡相同的分類標準。

仔細考察上述分類方案引申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的外延,我們發現其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倘若承認合格的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同時具備“文化”、“創意”和“產業”三大要素,那麼,上述分類的依據主要是行業差異,多數類別稱為“文化產業”還說得過去,但究竟是否具有“創意”卻不得而知。直白地說,並非所有歸入文化創意產業的上述門類,或者這些門類中的所有個體,都具備創意元素而堪稱“文化創意產業”的。從哲學意義上說,歸納綜合未必能改變事物的本質屬性。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家恩格斯曾經指出:“把鞋刷子綜合在哺乳動物的綜合體中,那它決不會因此就長出乳腺來。”這個形象而又生動的比喻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文化創意產業內涵與外延的關係。

綜上所述,將內涵與外延結合起來思考,可以概括出文化創意產業的本質屬性:文化創意產業是對文化要素進行創造性的加工運作,使之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產業。對於文化創意產業而言,文化是內涵,創意是靈魂,產業是載體。我們追求的是“文化”、“創意”與“產業”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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